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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大学生发现自己被“克隆”了!更可怕的是…
20岁的女大学生艾佳发现自己居然被“克隆”了不过,“克隆人”干出的事情却让艾佳很上火这个声称是艾佳的微博账号以她的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向整形机构咨询“整形”还用低俗语言邀请异性约会并把聊天截图发到网上……
20岁女大学生网上被“克隆”
微博头像使用了艾佳的照片,个人资料里的学校正是艾佳就读的大学。更为离奇的是,个人简介一栏写着:“艾佳的树洞号,大号不敢说的话,在这里诉说。”6月9日以来,这个账号以艾佳的名义在频繁更新。艾佳看到账号发布的内容,当时就被气哭了。
以她的身份咨询“整形”
这还不算完,“克隆账号”又向大连一家整形机构的微博发私信咨询,“请问我的脸需要做什么手术……想改头换面,工程量是不是挺大的?是我底子不好吗”,咨询时,再次附上了艾佳的照片。咨询过程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发到了微博上。
用低俗语言邀请异性约会
疑网络起争执遭到报复
当夜,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律师看法
这种做法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对此,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昕认为,当下“网络侵权”案件多发,《民法典》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具体结合本案例,刘万昕认为,“克隆账号”、使用她人照片等个人信息来达到贬损形象的目的,这种做法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网络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规定,艾佳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了侵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此外,刘万昕还表示,若“网络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他提醒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绝非空话,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将会构筑“治理共振”的局面,对各种侵权、违法等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编辑 | 阿 黄 阿 之(实习) 校对 | 李晓平 审核 | 关关
来源 | 成都商报、半岛晨读、39度视频往 期 精 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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